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拓盟酒业有限公司
上海魅丽娱乐有限公司
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章凌慧、***、***和***为本院(2013)普执字第165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本院(2012)普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判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魅丽娱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履行但尚未履行的债务部分,由被申请人章凌慧在未缴纳出资的5,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生效前,被申请人章凌慧已因该未出资部分向相关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已实际履行的部分,不再向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三、本院(2012)普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判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魅丽娱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履行但尚未履行的债务部分,由被申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1,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生效前,被申请人***已因该未出资部分向相关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已实际履行的部分,不再向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院(2012)普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判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魅丽娱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履行但尚未履行的债务部分,由被申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1,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生效前,被申请人***已因该未出资部分向相关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已实际履行的部分,不再向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院(2012)普民二(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判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上海魅丽娱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履行但尚未履行的债务部分,由被申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4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裁定生效前,被申请人***已因该未出资部分向相关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已实际履行的部分,不再向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鹏荣酒业有限公司其他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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