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
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中铁隧道局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金美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4267.95元,并支付以284267.9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20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收取521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230元。由被告四川艾尚嘉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800元,原告湘潭市格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4
发布日期 2020-09-15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