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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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鸿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敏州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敏州路支行的借款本金136800元及利息、滞纳金63376.48元(算至2018年3月31日,顺延照计);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敏州路支行有权对车牌号为湘E×××××的本田讴歌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