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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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信用卡本金9863.88元、利息1268.77元、费用1505.53元,合计12638.18元(前述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止,顺延在年利率24%以内按合同约定照计); 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