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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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古建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汉中项目部**文于2014年12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 二、被告**文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335477.10元; 三、被告**文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返还租赁的钢管4183米、扣件14316只、顶丝96支、接管353根、铁架板17块,如果不能如数返还上述租赁物,被告应当按照钢管每米12元、扣件每只5元、顶丝每支10元、接管每根3元、铁架板每块80元的价格向原告折价予以赔偿;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标准(即:钢管0.01元/米/天、扣件0.008元/只/天、顶丝0.04元/套/天、接管0.008元/根/天、铁架板0.25元/块/天)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25日至上述租赁物实际返还或折价赔偿完毕之日止的租金; 四、被告**文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五、被告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判决内容,应当由被告**文向原告汉中市汉台区剑锋钢管租赁站支付的租金、违约金,应当向原告返还的租赁物,以及未返还或折价赔偿的上述租赁物期间的租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82元,由被告**文、陕西古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35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