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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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洋县老山林种养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29328.81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774.06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4644.38元; 四、原告在领取赔偿款时退还***垫支医疗费5504元,退还***垫支费用13000元(含护理折抵费用26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减半收取75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的其余758元,待判决生效后持预交票据来本院领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