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延边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延边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727904元及利息(利息以工程款28727904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延边科学技术大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延边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2872790元。 如延边科学技术大学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03元,由延边科学技术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