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 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剩余设备款16374891.66元,并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8374891.66元,自2011年4月22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400万元,自2012年2月22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剩余400万元,自2013年8月22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案涉镀膜生产线上银靶一付; 三、驳回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31777元,由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上海北玻镀膜技术工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92108元,由被告江苏天成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京市农行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17-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