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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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吉林冶建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款256251.74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冶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由吉林冶建有限公司负担7556元,***负担38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