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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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中伟优商贸有限公司 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榆林市中伟优商贸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146251.82元,原告榆林市中伟优商贸有限公司同时向被告提供总价款为1646251.82元的增值税发票。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0元,减半收取7820元,由原告榆林市中伟优商贸有限公司承担370元,由被告佳县玉泉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7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