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禹城市恒源纺织有限公司 禹城市鑫运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禹城市鑫运汽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数额为准)。 二、被告禹城市恒源纺织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禹城市鑫运汽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00元,由被告禹城市鑫运汽贸有限公司、禹城市恒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