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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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利萍医疗费47882.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误工费12290.77元、护理费4684.79元、残疾赔偿金721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154653.99元; 二、被告一齐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利萍鉴定费2736元; 三、驳回原告杨利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3元,由被告一齐超负担,因原告杨利萍已预交,故被告一齐超应将其负担的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杨利萍。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