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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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 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借款本金11999999.92元及该款自2017年的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 二、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律师费200102元; 三、对于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有权以***、杨丽莎名下坐落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高尔夫山庄51幢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证号为苏房他证吴中字第××号、债权数额1020万元,苏房他证吴中字第××号、债权数额467万元)以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证号为吴他项2013第0600299、抵押金额180万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分别在登记的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954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432元,由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杨丽莎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杨丽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8-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