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安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民终211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债权48897.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贵州恒溢富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