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医疗费20553.12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2070元、误工费660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修车费1950元、残疾赔偿金90966.96元、精神抚慰金3200元,共计137990.0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2636.96元)中的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3403.12元)中的100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三轮摩托车修理费1950元。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的16040.0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按30%比例赔付4812.02元。

二、被告***按30%比例赔偿原告***鉴定费468元。

三、以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应赔付原告***126762.02元。被告***垫付的2000元,***应给付***车辆损失15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在赔付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再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实际再给付***赔付款113262.02元。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负担159元,由被告***负担13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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