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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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修理费10,110元、营运损失5,000元,共计15,1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