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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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000及利息(截止2020年4月19日的利息243042.68元,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计算); 二、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安顺市开发区的房屋[安市房权证开发字第××号、他项权证号:黔(20XX)安顺市不动产证明第XXXXXX号]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7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6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