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10民初5813号 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传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忠,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球,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人民政府,住***。 负责人:莫昔寿。 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深圳东风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贾延涛 二零二零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石斐宇 |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