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 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 海蓝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众敏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小南国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三亚海宇旅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876号民事判决; 二、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8亿元,并支付以1.8亿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其中5000万元款项按上海金融法院(2019)沪74民初18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暂停履行,在本案执行程序中由原审法院与上海金融法院协调处理); 三、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的利息18万元; 四、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担保手续费20万元; 五、三亚海宇旅业投资有限公司对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二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亚海宇旅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7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2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00元,均由小南国(集团)有限公司、三亚海宇旅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