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
广西龙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龙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97500元;

1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龙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297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3日计至2017年1月25日;以797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6日计至2017年3月13日;以305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4日计至2017年3月20日;以255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计至2017年4月21日;以155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22日计至2017年5月18日;以147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9日计至2017年7月14日;以97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5日计至2020年4月1日(庭审日);以实际尚欠租金及其他费用为基数,从2020年4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月利率2%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西龙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1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8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龙敏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87元,合计1427元;由被告中卫世艺(北京)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39元,合计3009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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