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蜀泉酒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姚林典藏酒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XXX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崇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

2、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XXX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崇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

3、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的XXX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崇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

4、将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崇州市XXX房屋及土地(房产证号:崇房权证监证字第××、00××6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崇国用(2002)第××号)予以查封。

5、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宁波姚林典藏酒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价值1530万元)予以查封。

6、将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四川省崇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价值500万元)予以查封。

7、将被执行人四川金盆地(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崇州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的股权(价值780万元)予以查封。

8、将***持有的成都市蜀泉酒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价值100万元)予以查封。

9、将***持有的重庆铁改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94%的股权(价值10200万元)予以查封。

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导致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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