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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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永康市金百利建材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康市金百利建材经营部、***、***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自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8.37‰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止,扣除已付利息711.85元;罚息从2019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55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复利以借期内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2.555‰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永康市金百利建材经营部、***、***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 上述第一、二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确认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路××号××单元××室的不动产(权证号码:永国用2007第3××0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0××2号)就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及案件受理费7953元在最高融资限额22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上述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金百利建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