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垒旺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市华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5民初142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抚州市华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39,224元,并退回工程保证金2,000,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抚州市华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375元,由上诉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130元,被上诉人抚州市华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