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鹤林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苏1111行审54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100468659556D,住***。 法定代表人林海,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江苏鹤林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754606746R,住***。 法定代表人冷青松,该公司董事长。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10月18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的镇公积金行政处理[2018]第6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