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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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集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224执183号 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 孔令耀、邓雨芬、黄想妹、孔令锋、韦学勤公民: 关于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孔令耀、邓雨芬、黄想妹、孔令锋、韦学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224民初2178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判决至申请时:限被告孔令耀向原告广东怀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98460.66元和利息15138.78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余下利息另计至清偿之日止);邓雨芬、黄想妹、孔令锋、韦学勤对上述借款继续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45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抵押物进行评估,期间,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所欠的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交纳,被执行人在本案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款项并出具结案申请书同意对本案作结案处理。对于执行费用人民币8641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扣划予以交纳。鉴于(2020)粤1224执183号案执行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现本院将案件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