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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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76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7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审被告湛江市嘉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胡峻基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以24%为年利率,自2018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扣除利息100万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276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南昌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新嘉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长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对原审被告湛江市嘉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胡峻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江苏冠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南昌欣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湛江市嘉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新嘉源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合国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长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8320元,由上诉人胡峻基负担34320元,被上诉人南昌欣荣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2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