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珠海新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南光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珠海市******************交还原告广东南光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光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2400元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计至腾退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光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每月租金24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1日计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光实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水电费和管理费6567.99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南光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25000元;

六、驳回原告广东南光实业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240元,由被告***负担4240元、原告广东南光实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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