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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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 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隆德县六盘山中药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宏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络凯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向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6035135.73元; 二、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向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利息(利息支付方式:以4675622.1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8年4月8日起算至2019年4月27日;以6035135.7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从2019年4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按17%的税率交付金额为3508210.4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交付,则向其赔偿596395.78元的税款损失; 四、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按11%的税率交付金额为2526925.2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不能交付,则向其赔偿277961.78元的税款损失; 五、上述第一、二、三、四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六、驳回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请求: 七、驳回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164元,由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51元,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负担603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272元,由广东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四川香雪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