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242.4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7月23日被告应偿还原告利息及罚息96634.66元;自2019年7月24日至付清日止,以本金90242.47元为基数,利率在执行月利率11‰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用4000元。 以上判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