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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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20091.17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700136.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052元,由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36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682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8867元;鉴定费375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82元,由福建省合生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39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6302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90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