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花开富贵酿酒有限公司 福建七匹狼集团公司 城阳区宜明佳超市 张家港保税区金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辞书出版社 福建省企业形象策划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第8018466号商标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 三、驳回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被告***杜康酿酒有限公司、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