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
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
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00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复利计80666.67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的利息(以2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以及按照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复利;

二、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泰州市云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国石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若被告江苏红星美佳利装饰广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变卖的价款在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8)泰州不动产证明第0002449号、0002457号、0004267号、0004270号、0002451号、0004268号、0002458号项下的担保债权实现抵押权后的剩余款项分别在2000000元、2000000元、4000000元、5000000元、3000000元、4000000元、2000000元限额范围内优先偿还;

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203元,由七被告负担,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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