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 江苏诺森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诺森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5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