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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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福埔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晋江华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0812004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晋江华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判决确认的合同解除之日止以7457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以89494元为限);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晋江华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晋江华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8元,由原告晋江华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8元,被告***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