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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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晋江市总商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8年8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晋江市总商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损失66718.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晋江市总商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还的贷款本息、罚息共计20127.22元,并自代偿款项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因代偿款项所产生的违约金(其中10071.6元自2018年6月28日起算,10055.62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晋江市总商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手续; 五、被告***所欠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的剩余按揭贷款(具体数额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准),由晋江市总商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从应返还给被告***的购房款中直接返还给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 六、驳回原告晋江市总商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36元,由原告晋江市总商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51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