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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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509,891.2元; 二、被告深圳市越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9,891.2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0.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