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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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忻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321民初753号 原告: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经营场所广西忻城县马泗中学路口。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光华,广西思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石成西。 原告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与被告广西忻城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忻城县马泗乡明龙综合经营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莫春玲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黄晓葶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