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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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龙支行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 林州市源茂牧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81民初6545号 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龙支行(原名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住***。 负责人:路庆华,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拴、刘政帅,该社职工。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林州市源茂牧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郝秀娟,职务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龙支行诉被告***、***、林州市源茂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龙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龙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艺玲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郝敏 |
| 裁判日期 | 2020-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