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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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豫1624执121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永军与被执行人刘鹏飞、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1624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鹏飞、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尽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永军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鹏飞、河南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豫1624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郭永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沈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4执1218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