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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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2民初431号 原告: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千木灵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北万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