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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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和民权县人民法院(2018)豫142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临汾市供销建材物资公司经销部37576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临汾市供销建材物资公司经销部28182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临汾市供销建材

物资公司经销部28182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临汾市供销建材物资公司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金钱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负担1760元,***负担1320元、***负担13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负担1760元,***负担1320元、***负担1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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