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 湖北伟佳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4233.93元、利息及逾期罚息(以借款本金184233.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