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9-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冀0531民初538号

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饶吉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勇。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广宗县工业聚集区友谊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585423366Y。

法定代表人:左振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涛,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广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经查明,2018年6月29日被告***向广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75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9年6月28日。被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了保证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对被告***的借款本金、利息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依约向***提供了借款75万元,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结欠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现双方因借款偿还问题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及利息(按照月息7厘计算),分两期偿还,第一期于2020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本金40万元,第二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将剩余35万元本金及利息一次性还清;

二、被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邢台市振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永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立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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