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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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金香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金香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p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0元,截至2019年3月18日的利息1642889元、罚息613711元,并自2019年3月19日起继续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其中10000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64%计算,20000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8.22%计算;10000000元罚息利率按年率2.59%计算,2000000元罚息利率按4.11%计算);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湖北金香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被告湖北金香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公安县章庄铺镇汪家汊街的产权证号为公安房权证章字第××号、20××35号、20××36号、20××37号、20××38号、20××39号、20××40号、20××64号、20××65号、20××66号、CQ××62号、CQ××64号房屋及公国用(2010)字第0780号、0781号、公国用(2015)第00148号土地使用权、2个油罐及101台/套机械设备,原告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670元,由被告湖北金香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