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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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勒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河北至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唐山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货款2916349.25元; 二、被告唐山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124856.23元为基数给付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其中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三、驳回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69元,由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负担6724元,由被告唐山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8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