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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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南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镇富美新城项目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镇富美新城项目部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对被告湖南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溆浦县大江口镇富美新城、114、117、118、119、120六个门面和二层202、206、215、216四个门面拍卖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湖南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镇富美新城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金3200元,共计27,940元,由被告***、***、被告湖南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口镇富美新城项目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