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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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232,158.77元及罚息(罚息以欠款本金人民币232,158.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007%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计2,637元,由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湖北天下华腾置业有限公司阳新分公司共同负担2,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判决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