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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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 二、由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165207元及利息(当中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以14753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59533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以59533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3448元,由***负担7417元,由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3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896元,由***负担34756元,由宜宾戎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