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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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拓宇市政设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襄阳拓宇市政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清偿借款4989817.96元,同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2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12月25日按年利率5.6%计算,再扣除已付500.44元)及其复利(以利息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罚息(2015年12月26日至还清为止按年利率8.4%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襄阳拓宇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襄阳拓宇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085元,由被告襄阳拓宇市政设施有限公司、湖北湖北城投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