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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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湖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耒阳市蔡伦中路299号新都康年大酒店十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481588952140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4民初2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及利息27,179,331元、未付款项分段违约金1,408,967元(暂计至2020年5月30日)、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6,66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广华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84,96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邱翼龙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霁清 书记员姚诗朦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